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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法院36180案认定陈晓优对我司长达4年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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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3 17: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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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决书未生效,等生效后会公开,但结论基本上不太可能变。

如果万一进入二审,二审判决有所改变的话,则以二审结果为准。

一审判决书已认定上海韦纳软件和陈晓优对我司进行了长达4年的商业诋毁。

本案中,陈晓优找了2个所谓的证人,陈恺、蒋澎,试图证明上海韦纳软件官网对我司的商业诋毁源头不是来自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这种证明也是开玩笑,上海韦纳软件自2018年开始在官网发布的言论,包括故意捏造我司从未说过的话。 而所谓的证人蒋澎没有从原告上海量贝的网站上下载过相关程 序,无权对原告我司的产品进行评价。

陈恺、蒋澎既然帮从事非法金融方作证,我想请问陈恺、蒋澎二位(1)是否认同上海韦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公开泄露8家期货公司穿透监管授权码的行为?(2)陈恺、蒋澎二位是否认同陈晓优发布开源项目连续7年侵犯PyQt侵犯开源协议的行为? (3)陈恺、蒋澎二位是否受过金融行业的合规教育?

所谓杀人诛心,不过如此,有多少粉丝是相信你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官网的言论的?

尽管本案一审判决已经认定了陈晓优及上海韦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诋毁,但本判决书依然判决过轻,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

故我司会继续上诉,各位可以将来的二审结论为准。

上海韦纳软件和陈晓优对我司进行了长达6年的诽谤,本案中间环节,很多事实还不清楚,但是商业诋毁无论怎么二审,这个结论跑不掉的。

上海韦纳软件对我司进行了多次长达数年诋毁在先,我司为求自救采取了一定的措施,这是无奈之举,请公众理解什么是自救行为。

一个所谓的开源项目,打着开源旗号对另一个开源项目进行公开诋毁,将对方(我司)盖上剽窃的帽子合理吗?

对一个开源项目来说,社会认同很重要 ,如果缺少了社会认同,就等同于版权不存在,毕竟开源代码谁都可以有一份,因我司100%原创的开源项目代码被上海韦纳软件长达数年的商业诋毁,导致公众认为我司是剽窃,我司耗费大量精力而幸苦开发的源代码社会认同感被掠夺,这本就毫无公道而言。

尽管我司并未剽窃其代码,但来自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的多年诋毁并未停止,商业诋毁行为持续数年 。

这种商业诋毁对我司的伤害远比我司被剽窃代码受到的伤害更加严重。

我司开发了多个产品,但无论是什么产品,均会受到不良影响,因为上海韦纳软件和陈晓优是对我司和创始人进行商业诋毁,就意味着,无论我司用什么品牌经营都因他的商业诋毁而受到不良影响。

加之上海韦纳软件从事外汇、美股、数字 货币等非法进入市场的流量加持,有公开泄露期货穿透监管授权码获得的流量加持,我们拿什么去应对陈晓优的商业而诋毁行为?我们如何才能解释的清楚呢?

很多事的真相(起因、事实)都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

自我司经营VNPY以来就公告,市面上从事非法金融的不是我司的产品, 这也是我司不得以而为之。

既然陈晓优打着开源旗号对我司的开源项目进行诋毁,那我们自然就会揭发其所谓的开源项目连续7年侵犯PyQt开源协议的事实。

陈晓优所谓的开源原始代码又是哪里来的?不是来自上班的公司吗? 可是作为开源项目,我司从公众角度一直认为,你陈晓优理应对公众提供著作权转让协议,证明版权来源合法,可是陈晓优一直没有公开提供。
在另一个32590案,也就是上海韦纳软件在未生效判决书的内容里,已认定其提供《证明》不符合作为证据的规定。
在(2022)沪0115民初32590案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已认定《(无知识产权纠纷)证明》无法人签字,属于无效证据
陈晓优利用无法人签字的《(无知识产权纠纷)证明》替代《著作权转让协议》,反而证明了陈晓优并未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
因(2022)沪0115民初32590案和(2022)沪0115民初32589案(本案)中,二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诉讼请求完全相同,所以对于(2022)沪0115民初32590案判决书的“经审理认定事实”也可用于本案。在(2022)沪0115民初32590案判决书一审判决书中第11页和第12页提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证明》,两公司有盖章,但是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证据不具备证据效力,且原告任职均直公司期间,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3 月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窃取明汯公司的材料也不会告知,该公司不知道也无法证明原告对该公司进行了知识剽窃;”
(2)未提供约定私募基金作为转让方的著作权转让义务的证明,故不存在合法版权来源
版权不同于使用权,不可能复制出多份版权,版权转让必然要约定转让方转让义务,陈晓优至今未提供包含转让方的著作权转让义务的证明  而该证明文件属于偷换概念,因为未约定该私募基金的著作权转让义务。
(3)陈晓优剥夺了公众知情权,侵犯了公众权益。
陈晓优自2015年对外广泛宣传其开源项目veighna “来源于私募”,但是一直提供不出《著作权转让协议》。这不是陈晓优和明泓投资双方之间的约定,而是陈晓优、明泓投资、和社会公众之间协议约定,陈晓优有义务向公众公开《著作权转让协议》,否则当公众从陈晓优开源项目下载其开源软件的时候,就无法知道版权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有侵权风险,见【证据39 2022年7月7日TSA取证网络视频,版权问题.mp4  “视频1分52秒,陈晓优在知乎发文提到“vn.py(veighna)起源于国内私募的自主交易系统”】。
根据陈晓优开源项目veighna的MIT开源协议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其开源项目可自由进行商业化,只保留原始作者是陈晓优即可,那么进行商业化开源软件的公司必定包括软件公司,即也包括上海量贝,所以当上海量贝从陈晓优的开源项目下载时,陈晓优作为生产商也有义务向上海量贝提供《著作权转让证明》,证明其版权来源合法。陈晓优既然公开宣传“来源于私募”,并用开源协议作为和公众的契约,就需要对外提供《著作权转让证明》, 否则公众会陷入混乱,无法评估侵权风险,陈晓优应承担举证责任。
(4)陈晓优在入职明泓投资前1个月制定入职获取代码计划
陈晓优在2014年10月~2015年12月在明泓投资任职,在入职前的2014年9月注册量衍投资咨询并担任合伙人,这个企业正是后来用于商业运营的主体之一。
综上,陈晓优发布的开源项目大量对外宣传“来源于私募”,却无法提供著作权转让协议,更未约定私募基金作为转让方的著作权转让义务,未证明存在合法版权来源



破坏开源协议就是破坏公众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所以请使用过陈晓优所谓开源项目的粉丝不要错把个人利益错当成公众利益。我司揭发其公开泄露期货穿透监管授权码,就是在维护公众利益。

居然还有人对我司说:“破坏开源协议协议、非法金融都是可以更正的,可以转合规的”,那我想问问,我司因为商业诋毁失去的6年青春谁来弥补?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我想他大概是站在个人利益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被洗了脑,还没受过金融合规教育。

每个人都会乐观得觉得自己比实际聪明些,可是这种感觉和真相无关。

我司必将追溯到底!

上海量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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