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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民初32590民事上诉状 (删减和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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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3 11: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写在前面】本文针对上海韦纳软件抢先发布未生效判决书的行为,我司为求自救,有必要公开部分上诉状内容进行澄清和反驳。


本文观点属于我司在上诉状中向法院表达的理由,公众仍然需按二审结束后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为准,如果将来发生再审,则应以最高院再审的观点为准。

本案资料繁多,较为复杂,原告上海韦纳软件提交了几百页材料,我司提供约70件证据,我司耗费大半年精力,折算我司耗费工时大概1200小时。而法官一年处理400件案子的大有人在,对法官而言,不可能保证一审就能对全部事实核实清楚,所以才需要二审核实剩下的部分。

在诉讼中,法院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负责,本案也不对原告是否从事非法金融问题进行认定,但本案法院在判决书已证实了我司提供的3本公证书真实性,法院也从未说过上海韦纳软件没做非法金融,也从未说过上海韦纳软件没有公开泄露期货穿透式监管授权码。

我司提供的3本公证书,既然上海韦纳软件提前公开未生效判决书,相信大家也看到了一审法院已证实下面3本公证书真实性:

(1)(2021)9475号公证书,证明上海韦纳软件官网从事外汇、美股、数字货币等非法金融接口,涉及20多个非法金融接口。

(2)(2021)9538号公证书,证明上海韦纳软件微信公众号,公开泄露8家期货公司穿透监管授权码。

(3)(2021)9540号公证书,证明2021年11月,国泰君安期间收录了上海韦纳软件的软件,并提供了韦纳软件官网链接,而此时上海韦纳软件官网正在宣传外汇、美股、数字货币的软件功能支持。


法院有胜诉退费的原则: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而在陈晓优作为原告诉讼的32589案,我司也仅承担8%诉讼费,陈晓优承担92%诉讼费,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陈晓优大部分举证内容,而陈晓优的诉讼请求确是围绕我司揭发内容进行的,说明了什么?


上海韦纳软件采用和32589案相同的证据发起32590案诉讼,虽然32590案,我司承担较多,但是依然有事实不清的内容,所以我司在本文提出部分上诉理由。

一审->二审->再审, 就是过筛子,二审就是针对一审的判决理由进行上诉。





《(2022)沪0115民初32590民事上诉状 (删减和谐版)(陆续更新中)涉及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veighna》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量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9号3幢1478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上海韦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上海韦纳软件)

法定代表人:陈晓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AA71Y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939号

上诉人上海量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晓优(2022)沪0115民初32590号一案,不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3年2月24日做出的(2022)沪民初32590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裁定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沪0115民初3259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海韦纳软件对上海量贝发起诉讼目的,就是其涉及非法金融相关业务因被上海量贝举报后软件被下架后的逃避否认被上海量贝舆论监督行为。

而上海韦纳软件和陈晓优对上海量贝的在先多次诽谤行为,不属于舆论监督行为,本质是诽谤营销行为。



当2021年11月4日上海量贝向证监会进行举报时,上海韦纳软件从事外汇、美股、数字货币这三类非法金融关联业务并未主动停止,当时上海韦纳软件微信公众号正在公开泄露8家期货公司的期货穿透监管授权码。

陈晓优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受到包括上海量贝在内的公众监督,上海量贝作为公众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份子当然有舆论监督权。

上海量贝于2021年11月向证监会反映了陈晓优及控制的上海韦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多项证据事实,有力打击了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利用veighna软件在中国境内涉及包括外汇、美股、数字货币在内的3类非法金融业务,下架了20套非法金融交易接口,见【证据27】、【证据28】【证据29】、【证据30】、【证据43】、【证据11 质证时原告已承认真实性“陈晓优在QQ群提到“应监管要求…”】、【证据53 原告在Gitee从第一天开源就包含非法金融(TSA取证)(时间戳录屏证据)】。

上海量贝于2021年11月向证监会反映了陈晓优及控制的上海韦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多项证据事实,有力打击了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利用veighna软件在中国境内涉及包括外汇、美股、数字货币在内的3类非法金融业务,下架了20套非法金融交易接口,见【证据27】、【证据28】【证据29】、【证据30】、【证据43】、【证据11 质证时原告已承认真实性“陈晓优在QQ群提到“应监管要求…”】、【证据53 原告在Gitee从第一天开源就包含非法金融(TSA取证)(时间戳录屏证据)】。

上海量贝的举报有力揭发了“上海韦纳软件在互联网公开泄露期货穿透式监管授权码16个月,公开破坏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行为。

根据【证据55  期货外部信息系统接入承诺函--20190529.pdf】提到“(一)不得有以下行为(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1.不得向外部信息系统接入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外部 信息系统授权码。”,根据【证据56 宏源期货外部系统接入协议--20190529.pdf】提到“十、不出借、不转让乙方的接入系统及系统授权码给任 何第三方使用。乙方符合账户实名制要求,对本人账户进行合 规使用,未经许可,不在本人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 账户等,进行违规期货交易。乙方承诺,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乙方只用本人账户从事期货交易。 十一、乙方已知晓期货配资业务及非法期货交易行为的 违法违规性及其危害,不使用软件及接口进行配资业务,不为 非法期货交易行为提供便利。”


根据【证据60徽商期货外部接入及程序化交易客户承诺书202205更新.pdf】提到“十二、对系统接入过程中获取的徽商期货相关信息严格进行保密,不将期货公司系统接口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公司或者个人,不利用期货公司系统接口开发任 何其它未申请接入的系统或终端,不出借、不转让我方的接入系统给任何第三方 使用。十三、我方符合账户实名制要求,对本人账户进行合规使用,未经许可,不在本人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进行违规期货交易,不将我方系统做为接入平台提供行情数据或期货交易。我方承诺,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我方只用本人账户从事交易。十四、我方已知晓期货配资业务及非法期货交易行为的违法违规性及其危害,不使用软件及接口进行配资业务,不为非法期货交易行为提供便利。”


以上规定是用于期货按穿透式监管的行业规定制定的,明确提到是证监会的要求。



       按期货行业5家交易所,149家期货公司,1000家营业部金融系统投入人力成本计算,上海韦纳软件公开泄露的行为已违反了监管流程,给中国金融行业造成巨大人力物力损失,上海量贝请求法院针将有关上海韦纳软件相关证据移送XX机关进行处理,见【证据6公证书PDF第21页(公证书第16页):请通过vnpy-community公众号,恢复【穿透式】认证获取】,该公众号属于上海韦纳软件,而VNPY被告原告商标,陈晓优利用veighna开源软件对被告的商标进行了侵权,见【证据65 量贝持有VNPY的5类商标.pdf】、【证据12 徐汇区公证书(2021)9540号微信公众号泄露穿透式监管授权码的证据 第17,19,21页】。

       上海量贝的举报有力揭发了“陈晓优利用上海韦纳软件在和国泰君安期货合作之机,利用国泰君安期货网站链接向非法金融引流。” 的行为, 陈晓优及上海韦纳软件打着开源名义从国泰君安期货官网向非法金融业务引流行为,用户从国泰君安期货官网点击鼠标即可进入上海韦纳软件官网进入非法金融宣传页面,导致公众认为国泰君安期货可开立数字货币、外汇、美股交易账号,这正是向我国金融体系的渗透干扰中国经济运行的手段,上海量贝请求针对其行为移送XX机关进行处理,见【证据7公证书】,在证监会调查后,国泰君安期货已下架了陈晓优的 veighna软件。

       如果没有违规,为什么国泰君安期货要将上海韦纳软件的软件下架?

       如果没有违规,为什么上海韦纳软件要下架20套外汇、美股、数字货币非法金融市场接口?



       根据我司2021年2月10日,通过时间戳电子取证可以证明,陈晓优做了8年股东的上海可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官网是赌球网站,其法人也是P2P行业的股东,见【证据32】、【证据33】,在我司于2022年2月10日将证据固化后,陈晓优已于2022年3月7日迅速注销股东身份。32590案法院对我司提供的该证据说法没有提出质疑。

       本案涉及中国金融市场的公平和规范 ,影响中国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对非法金融的认知,上海量贝请求针对陈晓优及和上海韦纳软件种种行为,移送XX机关。

       上海量贝作为陈晓优谣言的受害者,掌握包括6本公证书20多件TSA电子取证在内的70件证据,当有关上海韦纳软件的大量事实被取证后, 其撒谎行为已被上海量贝提交多个证据证明, 见【原告补充证据1】、【证据48】,陈晓优也试图寻找上海量贝的举证瑕疵来全盘否认其行为。

          虽然一审开庭3次,因陈晓优XB诉讼行为,在质证环节还存在多个不实内容,已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但一审判决书在举证责任和一些未查清的事实上还是有所遗漏,本次上诉希望可以解决剩下的事实不清问题。



        关于一审判决书提到的结论部分:“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依法进行。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法人的名誉权。被告认定原告法定代表人具有侵犯他人开源协议、剽窃他人代码成果等非法事实,并在网上发布评论,从其在知乎网、被告网站、QQ 群所发布网络评论或回复信息内容原告“非法行为”、“毫无底线的违法行为”、“非法金融接口数超过了合法接口数量”、“起到为非法金融进行引流的作用,影响极坏”、“通过流量绑架合规金融市场”、“多次破坏金融行业游戏规则,破坏金融行业监管规则”等内容来看,其贬损性的言论修辞不当明显夸大,客观上极易引发网络不特定人员 对原告产生负面评价,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辩称其言论有据,但其提供 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没有证据证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 被告举报主张的原告违法行为作出违法事实认定和行政处罚,被 告的评论内容均为其推测和臆断,故本院对被告上述辩称意见依法不予采信。”

上海量贝针对上面法院结论部分做逐条答辩:

一、 关于32590一审判决书第19页提到:“被告认定原告法定代表人具有侵犯他人开源协议、剽窃他人代码成果等非法事实”

(1)上海量贝并未在公开说过上海韦纳软件破坏开源协议,陈晓优发布的项目侵犯开源协议却是事实,因为这个开源项目根本就不属于上海韦纳软件。

(2)陈晓优个人侵犯PyQt开源协议是客观事实。陈晓优破坏开源协议是因为在2015年~2021年期间使用PyQt技术,却错误使用MIT开源协议,未遵循PyQt要求使用GPL开源协议的规定,即意味着未获得PyQt授权,存在侵权行为。

(3)虽然上海量贝未公开说过上海韦纳软件破坏开源协议,但也是客观事实,且和本案无关,因为上海韦纳软件和任何第三方公司平权,是按照开源协议进行商业化的。

(4)陈晓优的网红模式和上海韦纳软件的利益密切相关,公众在对开源协议不知情前提下无法区分2者,脱离陈晓优本人,上海韦纳软件业务无法经营,上海韦纳软件从陈晓优开源项目获取商业利益,陈晓优的侵权行为和上海韦纳软件的业务经营密切相关,所以上海韦纳依然要对陈晓优个人涉及非法金融市场和侵犯开源协议的事实负责。

      上海韦纳软件的业务是依赖来自陈晓优网红模式引流而存在,上海韦纳软件是陈晓优对PyQt GPL开源协议侵权的利益获得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义务。


(5)陈晓优曾在多个公开场合币圈、美股圈等媒体实名公开宣传外汇、美股、数字货币业务,并号称其开源项目全球第三,陈晓优作为币圈、美股、开源圈公众人物,理应受到来自上海量贝在内的公众舆论监督。

作为开源项目,在开源协议关键问题上理应受到舆论监督。

正是来自我司舆论监督的压力,陈晓优于2022年将开源项目改为Pyside方案,我司维护了开源协议的合法性,维护了公众利益。

(6)我司股东从未在互联网公开姓名,我司股东并非公众人物,陈晓优及粉丝多次将我司股东信息发布在网上,并怂恿粉丝造谣在先,已严重侵犯我司上海量贝和我司上海量贝股东权力在先。

(7)上海韦纳软件破坏PyQt的GPL开源协议也是客观事实,但侵犯开源协议的表现形式和陈晓优个人有所不同。

上海韦纳软件侵犯开源协议,是未按照PyQt的GPL开源协议要求提供开源代码,其官网引用的开源链接属于陈晓优个人的。

从一审判决书法院结论观点可知,法院已认同陈晓优的开源项目属于个人,那么上海韦纳软件在官网引用的开源链接就不属于上海韦纳软件,根据我司提供的新证据,可证明,其上海韦纳软件官网也曾使用PyQt 技术,所以上海韦纳软件也未遵守PyQt的GPL开源协议,即未提供相应的开源版本,且陈晓优开源版本以社区版自称,就证明上海韦纳软的闭源版本和陈晓优个人的开源版本不仅不是同一个主体拥有,而不是同一个版本。

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均有独立对PyQt GPL开源协议侵权行为,只是表现方式不同,陈晓优是未按照GPL的传染性使用MIT开源协议侵犯PyQt的GPL开源协议,而上海韦纳软件侵权开源协议则是因为未提供相应的开源代码,同样违反GPL开源协议。

正确的开源方式是上海韦纳软件应该将陈晓优的 master项目再 fork一份,在 fork仓库基础上再进行开源发布,但上海韦纳并没有这样做,所以上海韦纳软件依然侵犯了PyQt的GPL开源协议,即意味着上海韦纳软件未获得PyQt授权,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认为上海韦纳软件当时做法是合法的话,那么每一个试图商业化陈晓优开源项目的第三方个人和公司,都可以在自己的网站引用陈晓优个人的master分支链接,逃避GPL合同约定,开源协议维系的基础将不复存在。

退一步说,无论陈晓优发布的开源项目是否属于陈晓优或属于上海韦纳,也即无论上海韦纳软件网站引用的开源项目是不是上海韦纳软件的,上海韦纳软件都存在对PyQt开源协议的侵权行为。

(8)陈晓优的开源项目自2015年1月开源之日起,已经转换为公众权益,然而一旦作为公众权益,无论是陈晓优还是上海韦纳软件均无诉权。

陈晓优的开源项目于2015年1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就已转为公众权力,而上海韦纳软件注册于2017年8月,上海韦纳软件和所有公众一样也是按照开源协议进行商业化的。假设我司量贝重新注册一家子公司,也使用该项目进行商业化(删除非法金融内容),则意味着上海量贝也侵犯了上海量贝自己的名誉权,必将导致情理不通,牵强说上海量贝侵犯了公众权益。

然而,说上海量贝侵犯了公众权益依然情理不通,上海量贝揭露陈晓优发布的开源项目公然破坏开源协议的行为,不仅不是破坏公众权益,反而是在维护公众利益和公众秩序。

(9)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包括破坏开源协议持续7年,公开泄露期货穿透监管授权码持续16个月,在中国公开宣传外汇、美股、数字货币等非法金融持续6年时间,在上海量贝举报之前并未停止这些行为,可见现有行政监管体系不能完全监督其行为。

作为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破坏开源协议的具体事实,上海量贝多次向一审法官解释侵犯开源协议的具体理由,很多职业程序员尚无法完全了解开源协议,更何况工商、法院等市场监管人员作为非专业人士必将产生理解困难,上海量贝处于专业领域应享有舆论监督权。

在上海量贝向证监会提起举报后,上海韦纳软件依然在QQ群撒谎骗人,试图掩盖事实,并非真心悔改,而在一审后,却通过对从事合法业务的上海量贝的造谣,据不承认其上述行为,还说我司说被证监会“查处”是造谣。

同时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侵犯开源协议却不能通过举报解决,因无行政监管部门可以受理。

在上海量贝向证监会提起举报后,上海韦纳软件依然在QQ群撒谎骗人,试图掩盖事实,并非真心,而在一审后,却通过对上海量贝的造谣,全盘否认其行为。

在一审开庭期间,上海韦纳软件和陈晓优依然在质证环节提交富途证券未被证监会认定非法金融的事实,未被处罚的事实,掩盖不从事外汇这项项目金融的事实,掩盖2021年9月24日以后从事数字货币这项非法金融的事实,故意误导法官。

上海韦纳软件及法人代表陈晓优作为公众人物和网红营销模式理应受到包括上海量贝在内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否则现有行政机构不能完全监督其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因上海量贝为维护公众利益,反映事实,而受到打击,必将导致社会将无人敢行使舆论监督权,无人关心金融行业合法合规,无人关心开源协议合法性问题,必将导致放弃对公众权益的维护,形成不良社会风气。

(10)尽管如上所说,其开源代码属公众权力,但由于该开源项目是在陈晓优的管理下进行的,陈晓优依然要对该开源项目涉及非法金融市场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韦纳软件官方发布的闭源软件版本涉及20多套非法金融市场,是客观事实,应承担法律责任。

(11)因为我司对陈晓优发布的开源项目对PyQt GPL破坏开源协议的监督,正因为陈晓优心虚,陈晓优为了销毁对PyQt GPL开源协议侵权证据,于2022年1月已改为Pyside方案,但我司已将其侵犯PyQt开源协议的证据采用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

(12)陈晓优曾发布诽谤文,对我司进行造谣,捏造我司剽窃其代码的事实在先,诽谤我司持续多年,在开庭期间,其非法诽谤文章依然存在,并未终止对上海量贝的诽谤侵权行为。

上海量贝曾以多个证据理由提起反诉,并未得到法院同意。法院可能认为本案已足够复杂,不能再衍生下去。故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对我司的诽谤行为未能体现在本案中。

(13)陈晓优2017年发布诽谤文,捏造事实,说我司剽窃其代码下方,还放上其开源项目的广告,正是为了商业利益,而且是为上海韦纳软件商业利益。

(14)我司说其侵犯开源协议有是时间戳证据证明,是合法行使公众监督权,也是为了在上海韦纳软件的谣言下进行自救。

(15)我司针对陈晓优开源协议说事,也是在陈晓优于2022年9月,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利用粉丝向整个行业发送诽谤举报信,是在多轮次对我司造谣后,属上海量贝的自救行为。可以看出,上海韦纳软件在第3次开庭前变更了诉讼请求,而新诉讼请求正是在诽谤举报信之后,我司得合法自救行为 。


综上所诉, 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侵犯PyQt开源协议均是独立客观事实,我司仅提到陈晓优侵犯开源协议的说法,和本案原告主体无关。

由于陈晓优发布的项目破坏PyQt开源代码的开源协议,即未经授权,故也属于剽窃了剽窃他人代码成果。

(16)陈晓优开源项目对外大量宣传来源于私募,上海韦纳软件提供的所谓《证明》无法人和开具人的签字,不符合作为证据的条件,且未产生纠纷不代表获得了版权授权,可能明汯投资只是为了和陈晓优撇清关系,《著作权转让协议》是要约定转让方版权转让义务的,而上海韦纳软件《证明》和并没有约定转让关系,不仅不符合作为证据的条件,更不能证明获得版权转让。

陈晓优的开源项目不依法使用GPL开源协议,而是别出心裁冒着被PyQt公司发起侵权诉讼的风险改用MIT开源协议,而MIT开源协议因为AS IS条款正是“对版权不做任何保障和承担责任的声明”,事出反常必有妖,使用《证明》替代《著作权转让协议》正说明了陈晓优并未与明汯投资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正说明了陈晓优的心虚。

(17)陈晓优的诽谤文下方有veighna的项目广告,其本质是为了向上海韦纳软件和陈晓优本人获取商业利益。
  我司的对其侵权行为的揭露并没有广告,不涉及获取商业利益,是为了行使监督权和自救。

(18)从事实本身、从情节程度上、性质上、持续时间上、情理上、公共权益角度上,我司作为实质性得公益监督者和上海韦纳软件谣言的长期被害人,正在行使公众舆论监督,不应向侵犯开源协议接受受公众舆论监督上海韦纳软件道歉,否则与情理不合。

我司作为举报人和社会公众监督人,向被举报人,向被监督人道歉,与情理不合。

根据以上18条理由整理归纳如下,
(1) 上海韦纳软件在质证环节隐瞒了事实真相,误导了法官判断。
(2) 上海量贝提供多件新证据;
(3) 上海量贝并从未公开说过上海韦纳软件侵犯开源协议,但陈晓优的开源项目持续7年侵犯开源协议也是事实;
(4) 上海量贝行使的是公众监督权,维护的是公众利益;
(5) 该开源项目属于公众利益上海韦纳软件并无诉权;
(6) 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在证监会调查期间公开撒谎骗人,上海韦纳软件因违反广告法被浦东市场监管局处罚,多次捏造事实造谣诽谤上海量贝在先,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分别侵犯开源协议,陈晓优入股公司官网是赌球网站,公开泄露8家期货公司穿透监管授权码,陈晓优公开大肆宣扬鼓吹非法金融,利用国泰君安期货官网收录的链接向非法金融引流,故上海量贝不信任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
(7)上海韦纳软件法人陈晓优作为公众人物,上海韦纳软件经营模式完全依赖陈晓优个人,陈晓优作为公众人物,在一审判决书并未认定上海量贝存在恶意,上海量贝的所有说法皆有事实依据,故不符合《民法典》针对公众人物构成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8)上海韦纳软件对上海量贝进行多次的诽谤在先;


二、关于一审判决书第19页提到:“并在网上发布评论,从其在知乎网、被告网站、QQ 群所发布网络评论或回复信息内容原告“非法行为”、“毫无底线的违法行为”、“非法金融接口数超过了合法接口数量”

(1)上海量贝从未公开说过上海韦纳软件是“非法金融的非法经营”,请注意词语的性质,“非法金融”是名词,“非法经营”是行为,而我司说的是上海韦纳软件的软件涉及非法金融接口,外汇、美股、数字货币是非法金融接口,这是法规的定义,无需通过证监会和央行处罚认定,同时也有大量外汇平台被处罚的参考案例,也有【二审补新证据】关于证监会官网对富途证据的定性,只有上海韦纳软件的“非法经营行为”才需要通过处罚认定,故我司关于上海韦纳软件涉及“非法金融”的说法并没有问题。

       既然是“非法金融”,当然是违法的,“违法”和“非法”是同义词,并非对上海韦纳软件进行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罪进行认定。

(2)上海量贝增加新证据以下2条【新证据】可反驳一审判决书12页中陈晓优否认从事美股是非法金融的理由。
证监会官网已依法认定富途证券是非法金融,可见证监会官网链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6940083/content.shtml

摘录来自证监会官网原文如下:“近年来,富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富途控股”)、UP Fintech Holding Limited(简称“老虎证券”)未经我会核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开展跨境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2021年10月15日,我会通过媒体发声表明监管态度,即此类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跨境证券业务不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对此类活动予以规范。…一是依法取缔增量非法业务活动。禁止招揽境内投资者及发展境内新客户、开立新账户。二是妥善处理存量业务。为维护市场平稳,允许存量境内投资者继续通过原境外机构开展交易,但禁止境外机构接受违反我国外汇管理规定的增量资金转入此类投资者账户。”

二审新证据“富途证券接外汇局罚单,APP营销活动涉非法买卖外汇”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0535139834144413&wfr=spider&for=pc


(3)根据上海量贝提供的【证据23】、【证据24】,证监会和央行早在2018年就已经在官网进行在违法违规一栏进行了公告。

陈晓优在金融行业从业10年以上,且就读金融专业,理应知晓证券业务在我国境内属于许可经营制度,理应知晓美股在我国境内属于非法金融。

根据9475号公证书,上海韦纳软件官网宣传富途证券接口内容,所以上海韦纳软件确实涉及非法金融了。

证券是许可经营制,富途证券在中国境内没有牌照,没有经营资格,在中国大陆的美股证券业务的无牌照经营行为就是非法金融的非法经营,这在中国《证券法》早有定义。且有来自证监会官网的法律依据:富途证券已经被证监会官网多次认定是非法金融 ,且有被外汇管理局处罚记录”

(4)根据判决书第12页引用原告的质证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截图和孙天琦的言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原告无关,且老虎、富途证券没有受到调查和行政处罚,不能断定其存在违法行为;”

很明显,上海韦纳软件在质证环节隐瞒了事实真相,误导了法官判断。
事实上,恰恰相反,富途证券已被证监会官方发布认定为“非法金融”,且被央行处罚过。

(5)根据判决书第12页引用原告的质证理由:“gitee 倒推非法金融时间视频的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且违规内容指的是其他使用开源软件的用户发布的 内容不符合该网站的规则要求,与违法违规不同概念;”

而该时间戳证据证实我司为了证明陈晓优截至2021年11月,其开源项目依然存在外汇、美股、数字货币的内容。根据补充证据2021.6-2021.1涉及数字货币这项非法金融。

很明显,上海韦纳软件在质证环节再次隐瞒了事实真相,误导了法官判断。

上海量贝提供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作为公证书的补充,可以证明在证监会调查期间,即2021年11月,陈晓优的开源项目还存在数字货币相关业务,可推论出上海韦纳软件官网则提供了向陈晓优包含数字货币的链接的结论。再根据【证据11】上海韦纳软件QQ群聊天记录,也可知2021年11月,当时上海韦纳软件QQ群内正在试图迁移非法金融项目到海外社区,而【证据11】已被承认真实性,数字货币业务就是在2021年11月因上海量贝的举报才下架的。

无论如何,在2021年11月20日之前,陈晓优和上海韦纳经营包括外汇、美股、数字货币的20多个非法金融交易接口也是事实。

(6)根据【证据6 徐汇公证处公证书(2021)9475号】PDF第15页、第16页是原告公司官网,提到“丰富接口,支持大量高性能接口,包括期货(期权)、股票(股票期权)、黄金T+D、外汇、外盘期货、港股、美股、数字货币等”可知,上海韦纳软件隐瞒了涉及外汇这项非法金融的客观事实,其言论误导了法官判断,在质证环节未提供解释,应承担不利影响。

(7) 上海韦纳软件隐瞒了事实真相,其言论误导了法官判断 ,比如判决书第12页引用上海韦纳软件的质证理由:“富途证券成为 vn.py 项 目的深度合作伙伴”知乎截图不能证明原告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首先,上海韦纳软件已承认了该文与自己业务的关联性,这篇文章本就发布在陈晓优个人veighna的专栏,为上海韦纳软件进行流量输送和宣传,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业务是许可经营制度,法律依据也可参见第(1)条证监会官网的解释。

(8)上海韦纳软件自诩为金融软件公司,其法人代表陈晓有优正是金融专业,其已在金融领域工作10年以上,作为金融行业相关人员,理应知晓外汇在中国境内属于非法金融,理应知晓证券属于经营许可制度,理应知晓富途证券在中国境内的美股业务违反证券法,陈晓优开源项目支持20套数字货币交易所接口,理应知晓数字货币政策动向,在2021年9月24日之后,属于非法金融,但依然不下架,直到上海量贝向证监会举报才被迫下架。

如果其行为不违法为什么要下架这些交易接口?
如果其行为不违法为什么国泰君安期货要取消其接入?


(9)“非法金融接口数超过了合法接口数量”,可以从【 9475号公证书】第20页~第22页内容得到证明,其支持的接口中,非法金融接口包括全部数字货币交易接口和全部美股交易接口,港股属于境外市场,未经过证监会批准也属于非法金融接口, 其中富途证券、老虎证券、IB盈透证券、直达期货、MT5外汇、MT5外盘期货、MT5美股、ALPACA美股、佳兆业、Bitmit、Bybit、币安、OKEX、火币、火币期货、火币永续、GateIO、Deribit、Bitfinex、Coinbase、Bitstamp、1token 这22套在中国境内皆为非法金融接口,已超过国内市场合规交易接口19套,正是因为上海量贝的举报,陈晓优才被迫下架了停止了这些非法金融接口业务。

(10)【证据11】已被上海韦纳软件承认被证监会调查的真实性,而我司提供新证据数字时间戳证据可证明陈晓优在被证监会调查期间,公开撒谎,掩盖事实、销毁证据,所以我司认为正是因为上海韦纳软件在QQ群撒谎,所以才导致了证监会未对其进行处罚,但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存在的,上海韦纳软件属“得了便宜又卖乖”,从轻处罚或不处罚可能是因为态度,这个态度应该是真诚的改过自新,而不是通过掩盖事实,诽谤他人的手段。

在过去的6年中,从事非法金融相关业务是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自主的选择,陈晓优在自己的知乎专栏,上海韦纳软件在公司官网公开宣传支持外汇、美股、数字货币20多个非法金融市场。


(11)陈晓优作为多次受邀演讲的币圈、美股圈公众人物,理应受包括上海量贝在内的公众进行监督,而陈晓优是通过上海韦纳软件进行变现的。

(12)陈晓优公证书大部分对我司发布在网络的公证书进行重复公证,毫无意义,该公证书大部分和本案上海韦纳软向证明的内容无关,不应由我司承担费用。

综上所诉,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既然陈晓优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受到包括上海量贝在内的公众监督,故上海韦纳软件的行为也理应受到包括上海量贝在内的公众监督。

(13)我司代理人律师于2023年3月10日收到判决书,我司应该在2023年3月26日前提交上诉状,2023年3月26日前,本案判决书并未生效。

在本案一审判决书未生效前,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就急着利用上海韦纳软件微信公众号和陈晓优个人知乎专栏发布了一篇《历时一年多,终于等到了正义的判决》将 32589案和 32590案的未生效判决书公开,并对我司进行不实诋毁,偷换概念,有意的夸大, 其目的就是想试图通过我司举证瑕疵全盘否认我司的公开举证的事实。


三、上海韦纳软件和陈晓优对上海量贝的侵权行为如下:

(10) 此外,我司在一审时,已做解释,“查处”是调查处理的意思,被“查处”后并不一定会导致“处罚”, 关于这一点在刑法和行政法规中,都可以得到验证,但我司为避免歧义,已将“查处”改为“调查”。

     32589案和32590案均未对我司关于“查处”的解释做出质疑,也从未说过我司是谣言,而且法院也认定了我替提交上海韦纳软件被证监会调查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而且在我司针对“查处”的含义和法律依据已做过解释,上海韦纳软件理应知晓我司关于“查处”是“调出处理”的理由。

  “查处”属于中性词,没有贬低或诋毁的意思成分,没有对原告造成名誉侵权。关于“查处”的含义解释,也可以参考现有《刑法》相关条文可知,“查处”是调查处理,被查处后,也可以不被“处罚”,“查处”和“处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1> 可参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更新)》中 交通肇事罪关于“醉驾立案标准”,“关于醉驾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可以看出必定是先有“立案查处”,再有“撤销案件”的顺序。

既然可以撤销,就证明“撤销”必定不符合立案标准,属于无罪,既然无罪,那么“立案查处”的“查处”只能做“调查处理”解释。

<2>可参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2更新)》中关于“醉驾刑事处罚”又提到:“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可以看到第(6)条 “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可知必定有“在被查处时未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 而后文又提及“无上述8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即便被“查处”时,只要“未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且犯罪情节轻微的,也可以免于“处罚”。

证明“查处”和“处罚”之间无必然联系。

所以《刑法》里的“查处”也应解释为“调查处理”。

这个“处理”强调处理“事情”、“事务”、“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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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优这种人,老天会收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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