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量化行业的同仁和我的用户们: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沪0115民初36180案,2023年4月26日一审判决结论已出,已认定原告陈晓优对我司上海量贝进行了长达4年的商业诋毁(自2018年开始的),但由于依然存在事实不清导致对我司不公的问题,我司已提起二审,目前该判决书还未生效。
2017年~至今,陈晓优通过谎言恶意捏造事实,掠夺了我司原创代码的版权归属的公众认同,这是赤裸裸的“抢劫”。
2017年,我在成立上海量贝之初,辞去在上海量化私募的IT岗工作,全身心投入量化软件的产品开发之中,但没想到在成立3个月时,就遭到了来自陈晓优的碰瓷谣言毁灭式攻击,陈晓优通过捏造我的技术观点,打击我的专业度,捏造我从未说过的话,挑拨他的粉丝和我之间的关系。
陈晓优甚至还在诽谤碰瓷文下方放上自己的广告。
陈晓优在先利用在先粉丝积累的优势和数字货币等非法金融市场流量的优势对我和我的产品进行碰瓷营销,待收获流量后,又将”碰瓷“的帽子恶意扣上我身上。
陈晓优的碰瓷营销手法是有悖常理的,用逞强凌弱+碰瓷营销在一起就是有悖常理的,公众绝不会想到这是陈晓优的商业诋毁,公众绝不会想到是陈晓优对我司进行碰瓷, 陈晓优的粉丝更不愿意相信这一点。
弱肉强食,黑暗森林法则居然发生在量化行业里。
而陈晓优甚至还捏造我司剽窃他的项目的代码,将我司原创代码公众认同占为己有。
对一个开源项目来说,版权的公众认同就等于版权本身,至于代码保存在哪里并不重要,陈晓优通过捏造事实,掠夺了我司原创代码的版权归属公众认同。
如果说一般的盗版软件伤害度是1的话,那么商业诋毁掠夺我司原创代码的公众认同带来的伤害就是10。
因为陈晓优通过谣言反客为主,将我司原创开发者变成了小偷,通过这个手段不仅消灭了潜在的竞品,还让我作为创始人背上剽窃的帽子和碰瓷的帽子。
起初的1年,我尝试了各种自救方式解释,但无济于事, 我把事情想的太简单了。
谎言一旦开始,要么不断用新谎言来圆旧谎言,要么被刺破谎言。
毕竟当时陈晓优在先通过2年多积累从数字货币市场获取大量的流量,而我司并不涉及那些 。
陈晓优对我通过谣言进行封杀攻击,绝不给我活路, 陈晓优也不可能承认自己碰瓷,他在收获流量后只对外说是我方碰瓷。
我的原创产品曾被收录到北京大学出版社畅销书中,但是因为陈晓优的谣言,我不得不放弃该产品的经营。
2018年,我曾长达1年的时间离开上海,就是想逃避,而2018年底我回来上海的时候,陈晓优对我人身攻击、捏造我技术观点、捏造产品技术方案的商业诋毁文章依然高高挂在网上, 诽谤文下方还放着他的开源项目的广告。
就算我放过陈晓优,陈晓优也不会放过我,既然逃不过,我们就面对他,不如迎面而上,古人也说擒贼先擒王。
陈晓优开源项目发布的前7年,居然连续7年侵犯PyQt的GPL开源协议 。
陈晓优开源项目对外宣传“起源于私募”,而在32590案判决书法院也认定陈晓优提供的《(无纠纷)证明》因无法人签字不能作为证据,这个无效《证明》恰恰反证了陈晓优提供不出与前东家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所以他的开源项目并未证明存在合法版权来源。
胡适说:“如果一个肮脏的地方,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变成一个有人情味的地方,道德自然会自然回归,如果一个干净的地方,人人不讲规则,如果人人大谈道德,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地方会堕落成一个伪君子的肮脏之地。” 一个连开源协议都不遵守的项目,还居然自诩为开源社区! 一个初始代码版权来源都无法证明的人,居然还自诩为开源项目原始作者! 一个对其他开源项目进行持续商业诋毁的公司,还居然自诩为开源社区官网! 一个公开泄露期货穿透监管授权码,破坏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从事非法金融行为的公司, 居然还是自诩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创立的! 一个规则破坏者,还是一个商业诋毁者, 居然以受害者自居!!! 上海量贝属于合法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自救,而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是多次在先恶意商业诋毁行为。 (1) (2022)沪0115民初36180案,是上海量贝诉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36180案一审判决已认定原告陈晓优对我司上海量贝进行了长达4年的商业诋毁。 (2) (2022)沪0115民初32589案,是陈晓优诉上海量贝,该未生效判决书32589案诉讼费我司只承担100元(8%),陈晓优却要承担987元(92%),意味着我司揭发的大部分事实,都被法院认同, 一审法院依然承认了我司提供下面3本公证书真实性: (2021)9475号公证书,证明上海韦纳软件官网从事外汇、美股、数字货币等非法金融接口,超过半数是非法金融接口。 (2021)9538号公证书,证明上海韦纳软件微信公众号,公开泄露8家期货公司穿透监管授权码,破坏中国金融监管体系。 (2021)9540号公证书,证明2021年11月,国泰君安期间收录了上海韦纳软件的软件,并提供了韦纳软件官网链接,而上海韦纳软件官网却在对外汇、美股、数字货币等非法金融进行宣传, 当时陈晓优和上海韦纳的软件业支持这些非法金融市场。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 如果只是无心做了非法金融,先不说监管规定,从个人情感上是可以被原谅的,但我是陈晓优多次商业诋毁诽谤事件的受害人, 我是陈晓优为掩盖事实公开撒谎骗人的亲历者。 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为了掩盖从事非法金融,公开破坏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事实,居然对我司发起诉讼沪0115民初 32589号案和沪0115民初 32590号案案,难道他认为只要找到举证漏洞,就可以否认我司揭发的这一切?
我司通过公证书揭露的内容,正是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试图通过诉讼否认的内容。(3)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利用一审判决书,发布不客观言论 ,再次侵害我司名誉,我司于2023年4月18日已对其提起诉讼。
《浦东新区法院(2022)沪 0115 民初 36180案认定陈晓优对我司长达4年商业诋毁》
https://q.vnpy.cn/comm/thread-227-1-1.html
《针对被告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第2次起诉状》
https://q.vnpy.cn/comm/thread-226-1-1.html
《陈晓优你太狠了,用谣言杀死竞品,用谣言挑拨自己粉丝和竞品创始人的关系》
https://q.vnpy.cn/comm/thread-231-1-1.html
《陈晓优veighna粉丝们,你们是被剥夺知情权可怜人,在一轮又一轮的谣言中自嗨》
https://q.vnpy.cn/com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9&page=1&extra=#pid205
《 我司从2023年开始,为打击谣言,揭露非法金融行为,将长期维护以下3个名单列表》
https://q.vnpy.cn/comm/thread-9-1-1.html
《上海韦纳法人陈晓优群公开撒谎骗人, 是把粉丝当傻瓜吗?》
https://q.vnpy.cn/comm/thread-70-1-1.html
《(2022)沪0115民初32590民事上诉状 (删减和谐版)》
https://q.vnpy.cn/comm/thread-100-1-1.html
视频证据1: 陈晓优连续8年时间作为股东公司的网址是赌 qiu 平台 ( 时间戳电子取证视频自2022年2月10日)
视频证据2: 上海韦纳经营多年域名注销备案变成赌qiu网址 (时间戳电子取证视频自2022年2月10日)
视频证据3: 陈晓优曾持股的公司的股东中, 有他人股东也从事P@2P业务, (时间戳电子取证视频自2022年2月10日)
视频证据4: ( 视频取证自2022年2月10日)
全部视频证据含数字证书 ( 视频取证自2022年2月10日)
2023.3.15veighna陈晓优的上海韦纳软件违规发送未生效判决书,所以我司不得已做出解释,为什么该未生效判决书32589案诉讼费我司只承担100元(8%),陈晓优却要承担987元(92%)?
法院有胜诉退费的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这意味32589案法官驳回了陈晓优大部分请求,认可了我司的大部分的举证事实。
意味着该案驳回了陈晓优试图否认我司揭发的绝大部分事实,并承认了我司用于揭发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涉及非法金融,公开泄露8家期货公司穿透式监管授权码,破坏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措施有关的3本公证书的真实性。
然而,32589案和32590案已进入二审,故该2份判决书并未生效,对于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我司本计划在二审中提出,然而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却抢在这2份判决书生效前就公开发布,陈晓优以正义自称,难道在32589案中让我司承担8%诉讼费陈晓优被驳回92%诉讼请求就叫正义?
大家可以看到在我司提供的带有数字证书的电子取证的视频证据中,已有证据证明陈晓优在QQ群公开撒谎,且公开诽谤我司在先,所以其言论并不可信,且如此做法属偷换概念,歪曲事实,其目的就是想全盘否认我司揭发的事实,然而时间不能倒流。
我司如果不揭发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他会主动停止公开泄露8家期货公司穿透监管授权码的行为吗?他会主动停止利用国泰君安期货官网向外汇、美股、数字货币等非法进入市场引流的行为吗?打着开源社区的旗号连续7年侵犯PyQt 开源协议,打着开源社区的旗号,多年诽谤其他开源项目!
我司揭发行为代表的是公益,行使的是社会舆论监督权!维护的是公众的利益!而陈晓优试图掩盖的正是我司揭发的大量事实。
重要事说3遍,陈晓优发的判决书未生效,发出来是违规的。 重要事说3遍,陈晓优发的判决书未生效,发出来是违规的。 重要事说3遍,陈晓优发的判决书未生效,发出来是违规的。
沪0115民初 32589号案-> 陈晓优诉上海量贝 沪0115民初 32590号案->上海韦纳软件诉上海量贝
以上2案,证据材料一摸一样。沪0115民初36180号 上海量贝诉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为什么我司上海量贝不将36180案判决书发出来,因为现在判决书未生效,因为我司懂得在判决书未生效就发出来是违法行为。
尽管陈晓优提交的几百页诉讼材料,但有多少是法院不认可的?
而陈晓优提交的几百页诉讼材料,是否就是陈晓优想否认的内容?
由于我司反映陈晓优的问题众多,陈晓优通过法庭举证的内容众多,难免我司有举证瑕疵漏洞,即便我司承担100元(8%)的诉讼费,也不能代表是谣言,这是因为可能是举证责任证据和事实不清问题导致的,这需要在二审中认定。
在二审结束前,一审判决书并未生效,也不代表我司反映的情况就不是客观事实,法律上的证据事实和客观事实并不等同。 在判决书未生效前,陈晓优就急着利用上海韦纳软件微信公众号和陈晓优个人知乎专栏发布了一篇《历时一年多,终于等到了正义的判决》对我司进行不实诋毁,偷换概念,有意的夸大,且利用(2022)沪0115民初32589号案和(2022)沪0115民初32590号案的未生效判决书偷换概念,在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发布该文时,这二份判决书并未生效, 其目的就是想试图通过我司举证瑕疵全盘否认我司的公开举证的事实。
我司不像某人简单粗暴的贴判决书,利用判决书偷换概念,我们要让公众如何则正确的从判决书获取信息。 判决书要重点看法院认为(结论部分)和认定事实部分,前面原告和被告的内容可能只说对自己有利的,甚至可能掩盖事实和撒谎, 比如陈晓优在判决书引用陈晓优说富途证券没有被证监会处罚就是错误信息,陈晓优也未解释做外汇这项非法金融市场,陈晓优说我司公证书是2021年9月9日公证的,可是却丝毫不提我司的数字时间戳证据,这项都可以反驳陈晓优的关键三项事实认定,当然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不太在乎这三项问题,因为本案不是对陈晓优是否从事非法金融下结论。但法官内心认为陈晓优做与不做非法金融会影响赔偿额,但如果证监会在先认定处罚了,那么这个问题就彻底不存在了。
当然法院的结论也未必没有问题,这要像过筛子一样不清楚的问题要到二审认定。
比如32590案结论处意思是,证监会还未处罚,我司就不能说,但这不代表事实不存在吧, 一个是流程问题,一个是事实问题。当然如果是因为流程问题,在后面得时间被认定后,可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诉讼要回来的。
我司其实很犹豫,一方面正在走二审流程,因为我司认为,32589案的这1000元和32590的1.5万赔偿现在交不交,如果现在交了,二审结束后,我司若有理由提起诉讼证明他非法金融属实,那么32590说我司不应该说“违法”的结论就打破了,那么我司就可以以不当得利起诉陈晓优上海韦纳软件,返还赔偿。 一审,二审,再审,抗诉,流程还未过半呢,在32589案,我们也只承担8%诉讼费。
曾有法官一年要审几百个案子,我司为32589和32590耗费了大半年时间,如果每个案子都这么多材料,法官看得过来吗? 难道诉讼是靠堆材料消耗法官的脑力吗? 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就像过筛子,现在都没过半,判据书也未生效,你就发出来造谣,就凭这一点,我司就可以起诉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
在(2022)沪0115民初32589号案和(2022)沪0115民初32590号案中,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提交了接近1000页材料,信息量超大,而我司先后提交了70件证据,消耗了精力,影响了我司的正常生产活动。另需注意,在二案子中,陈晓优和上海韦纳以完全相同的证据提起诉讼,实际上我司公开的证据和陈晓优涉及的更多一些,既然32590案法院结论部分,提到因为陈晓优法人影响到上海韦纳的名誉,那为什么32590不针对32589按提到我司说陈晓优公开撒谎来写在结论里,为什么32590法官结论却没有说因为撒谎问题影响上海韦纳软件的名誉呢?说明32589和32590案的法官看法并不一致。
事实上,关于32589案陈晓优公开撒谎是事实,有电子取证证明。
而32590案法院结论也没否认陈晓优侵犯开源协议,可能因为我司质证说到开源项目和上海韦纳没关系,上海韦纳软件是按开源协议商业化进行的,所以32590法官认为我们提陈晓优侵犯开源协议影响到上海韦纳声誉,说明法院可能认为上海韦纳和陈晓优在开源协议上是2个独立个体,既然如此,为什么大家以为上海韦纳软件是官方?但假设法院的这个看法成立,认为陈晓优的开源的事和上海韦纳没关系,那么意味着上海韦纳软件的网站引用陈晓优的开源链接是无效的,不能替代韦纳自己的开源链接,意味着在2017年-2021之间,上海韦纳没按pyqt gpl开源协议进行开源,因为gpl开源协议要求,必须公布代码,可是这个代码是陈晓优的,不是韦纳的,如果这个做法是合法的,那任何人在使用pyqt gpl都可引用master链接替代自己开源,逃避gpl的约定义务。正确做法应该上海韦纳再fork一次陈晓优的master代码,将自己闭源版本的源代码再开源一次。
这个开源侵权的问题很绕,我司做开源项目都才了解,大多数人都想不到这一点,这个问题我们会在二审提出。
所以无论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是否是独立个体,都不影响。因为侵犯开源协议有多种形式,比如未按照pyqt的gpl传染性进行开源,未按照gpl要求必须提供源代码进行开源,这些都是常见的侵权方式。
而针对32589案未生效判决书提到的,关于陈晓优侵犯开源协议问题,我司也有答辩理由,关于提到说陈晓优影响到上海韦纳软件名誉的问题,这个问题,我司从法律角度做如下反驳: 我想问问你陈晓优,既然你发布的是开源项目,是不是允许第三方商业化?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家猫咪想用那套 veighna的代码做商业化软件是不是也是合法的?如果依据判决书所说我你陈晓优从事非法金融、侵犯PyQt开源协议的问题侵犯了上海韦纳软件公司名誉权的话,那肯定也侵犯了我家猫咪的名誉权,没错吧?因为上海韦纳软件利用陈晓优发布的开源代码进行商业化是遵守开源协议进行的,从开源代码作为公众利益的角度来说,关于这一点你的上海韦纳软件并没有诉权,难道我司说你陈晓优侵犯开源协议,还影响公众利益了?
恰恰相反,我司不仅没有影响公众利益,而且对将该开源项目从事非法金融和对开源协议侵权行为进行监督,正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
同时因该开源项目涉及非法金融是在陈晓优的管理下进行的,陈晓优当然也要对涉及非法金融承担责任。上海韦纳软件官网提供的是闭源软件安装包,其包含非法金融内容属于独立的行为,也应承担独立应有的社会责任。
陈晓优应该懂开源协议吧? 那为什么连续7年侵犯PyQt开源协议,法官可能没审过开源协议的案子,我解释的也很吃力,难道你自己也不懂开源协议吗?PyQt要求GPL,有传染性,那你发布的项目怎么是MIT?
如果上海韦纳软件没有按GPL开源自己的代码,自然也侵犯了pyqt协议,这一点我们会在二审提出。所以,我司说的也是事实。
不然,陈晓优为啥在2022年改pyside?大家认为仅仅是兼容性问题?可是已经产生侵权7年的事实被证据固化了,陈晓优为什么就不能大大方方的承认? 有关涉及陈晓优证据多的问题,证据越多揭发的越多,这还怪到我司头上?
此外判决书引用的明汯投资的证明,缺少作为证据的条件,法律规定,作为证据的条件是要有法人和开据证明的人签字,但陈晓优提供的证明并没有,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无纠纷和获得版权授权概念并不等同。
我司律师当初说过“对方起诉你10个点,只要法院否定了7个,就等于赢了。”
在众多问题面前,难免有文字瑕疵和举证责任漏洞,而且判决书也从未下结论说我司言论存在谣言。 既然上海韦纳提到判决书那我们看看他提到富途证券,提到富途证券没被处罚为由。可事实恰恰相反,证监会已经在官网认定富途证券是非法金融,所以陈晓优并没有如实承认富途证券是非法金融。法官判决书也会受到不实信息的影响。 再看看数字货币,陈晓优意思是说我们的公证书公证时间是2021年9月,可是9月24日后才认定非法金融,却不提我司的数字时间戳补充证据,证明2021年11月依然在从事数字货币非法金融业务。 而对我司公证书提到从事外汇这一项,陈晓优却没有提出质证意见体现在在判决书里。 我司主要负责人,多次受过金融行业合规培训教育,依然认为外汇,美股,数字货币属于非法金融,因为这是行政法规约定的。 公证书也强公信力,并有证据链互相验证。根据陈晓优晒出的还未生效的判决书可知,这份判决书依然承认了我司多本公证书真实性,我司提供了公证书: (1)9475号公证书对上海韦纳软件官网有数字货币、外汇、美股的内容进行了公证。 (2)9538公证书对国泰君安期货官网如何向上海韦纳软件公司网站的外汇、美股、数字货币内容页面跳转进行了公证。 (3)9540公证书对上海韦纳软件公开泄露期货穿透监管授权码进行了公证。 公证书也强公信力,并有证据链互相验证。根据陈晓优晒出的还未生效的公证书可知,判决书承认了公证书真实性。 陈晓优虽然暂时没被证监会处罚,但判决书未否认上海韦纳软件被证监会调查。 而我司提到的“查处”和“调查处理”是一个意思,比如在刑法里,因酒驾被“查处”后未逃逸的,情节轻微,不一定导致必然被处罚,就可以证明,查处不是处罚的意思。 陈晓优一边晒出法院的结论认可被调查,一边又说查处是谣言?到底是谁在造谣。证监会没有处罚是什么原因?懂得都懂。可是证监会调查后,国泰君安期货还是下架了上海韦纳软件公司的软件。 所以说我司说“被证监会调查处理”是造谣的人才是造谣。
而我们对陈晓优在证监会调查期间,陈晓优在QQ群公开撒谎的事实进行了数字时间戳电子取证,这说明什么呢?
而32590判决书的有一条的关于我司说“违法”意思是说,目前还没处罚您上海韦纳,我司上海量贝现在说你上海韦纳”违法“是不对的,意思是说,应该等处罚了后再说,但这只是认定流程的问题,而不是在说虚假事实,同时这也是在我司在你上海韦纳软件和陈晓优长期谣言下的自救行为 。法律是严谨的,可是我们自救却考虑不了那么多,因为这关乎到生存,而且即便现在不说,也不代表你的业务涉及非法金融不是事实,而且法院根本就没有认定你没做非法金融,如果我司有造谣的话,法院一定会写在“本院认为”的结论里,可是关于这一点法院并没有写相关结论,因为本案不是针对你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从事非法金融的问题案子。
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veighna偷换概念,就想证明自己没做非法金融关联业务了?
可是根据我们的质证环节和数字时间戳取证,证明了2021年11月,上海韦纳软件在被证监会调查期间,陈晓优QQ群当众撒谎,否认从事过数字货币的非法金融活动,掩盖事实。
证监会当时没对陈晓优处罚到底是否是什么原因?只有陈晓优心里清楚,可是国泰君案期货还是将上海韦纳软件的veighna软件下架了。因为国泰君安期货收录上海韦纳软件veighna的链接指向的上海韦纳软件官网,存在外汇、美股、数字货币这三项非法金融。
你陈晓优不是也对我司关于“你陈晓优入股8年公司官网是赌球”的说法提出诉讼了吗?那为什么法院没说我司要承担责任?
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在这篇文章说我司说他被“查处”是谣言,我司想说,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是在偷换概念,“查处”的意思是调查处理,从刑法和行政法规的条款就可以得到验证,查处和处罚并不存在必然联系。
法院也做了核实,未对我司提供的证监会对其调查证据链产生质疑,而偷换概念之人才是造谣者。而且后来我司是为了避免歧义,已经改为被证监会调查,综上,法院并没有对我司的提到上海韦纳软件有关被证监会调查(查处)的说法做出质疑。而根据我司tsa数字时间戳电子取证,你陈晓优的上海韦纳在证监会调查期间公然撒谎,发布公告说自己从来没做过数字货币业务。可是我是提供给法院的9475,9538号,9540号公证书在法院放着呢,法院说我司的公证书是假的吗?大家可以在网上看看这几本公证书的内容。
而且根据我司9475号公证书,证明了上海韦纳软件从事了外汇、美股、数字货币3项非法金融活动,而在32589案判决书中,陈晓优在32589号判决书丝毫不敢提从事了“外汇”这项非法金融,对美股和数字货币却做了不实反驳,是因为不敢做解释吗?
当初做外汇、美股、数字货币不是你陈晓优自己的追求吗?我司给你取证固化下来,非法金融业务做不下去了,现在你又不想承认了?这难道不是你陈晓优当初自己的选择吗?
而陈晓优提到关于富途证据没有被处罚,却恰恰违背了真实情况,证监会和央行已分别对富途证券做了处罚,并在官网有公告,认定其“非法金融”性质,你陈晓优在判决书中关于这一点又说了假话,法官无法一次性核实所有信息,这正是二审的意义。
以下可反驳一审判决书中陈晓优否认从事美股是非法金融的理由,看看打了谁的脸。 证监会官网认定富途证券是非法金融 "证监会官网原文如下:“近年来,富途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富途控股”)、UP Fintech Holding Limited(简称“老虎证券”)未经我会核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开展跨境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而关于陈晓优提到我司提供的9475号公证书是2021年9月,当时数字货币非法金融政策还未生效,可别忘记了,我司提供了时间戳数字证据,证明了你陈晓优在2021年11月还在从事数字货币非法金融项目,你的网友粉丝也是一清二楚的吧?
关于被陈晓优从事数字货币这项非法金融,陈晓优辩称上海量贝提供的【证据6 公证书】时间是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而2021年9月15日之后才被认定非法金融,但上海量贝已经过TSA数字证书取证【证据14 《2021年7月13日开源平台官网http://Gitee.com做的TSA视频取证.mp4》】,该证据可证明陈晓优在2021年9月15日之后依然在从事数字货币非法金融业务,在2021年11月之后才下架非法金融项目,和上海量贝向证监会举报时间月份一致,证明2021年11月,陈晓优才终止了数字货币相关业务, 陈晓优在2021年9月15日~2021年11月期间,从事数字货币这项非法金融业务属实。
【证据14】证明陈晓优下架数字货币时间,和上海量贝向证监会举报的证据链时间是吻合的。【证据11】已经在判决书证实了真实性,结合【证据6】或【证据14】可证明陈晓优在QQ群公开撒谎。【证据11】陈晓优提到“应监管要求…”此说法也和上海量贝向证监会举报证据链所描述的时间吻合。 我司为什么要揭发你陈晓优侵犯开源协议呢?因为你打着开源的旗号对我司开源项目造谣在先,我司不得已而为之。而这2个案子是不管你陈晓优诽谤我司的。 由此法院工作量极大,32589号案和32590号案开庭3次,依然无法核实全部事实 ,而且在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发布该文时,该2份判决书目前并未生效。 请问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 《判决书》说了你陈晓优veighna没做非法金融吗?
《判决书》说了你陈晓优veighna没公开泄露期货穿透式监管授权码吗?
二份《判决书》均未否认我司关于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说法。 二份《判决书》均未否认上海韦纳软件公开泄露8家期货公司穿透监管授权码破坏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事实。 二份《判决书》均未否认上海韦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被证监会调查的事实。 二份《判决书》均未否认上海韦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国泰君安期货官网向非法金融引流的事实。
大家可能不理解法院的原则,法院只对诉讼请求负责 。 陈晓优提交了1000页诉讼材料,法院就几句结论,反过来看,这1000页资料是陈晓优和上海韦纳继续“澄清”的,可是这么多材料没被法院支持的就是被认为是真实的,我司举证有利。
而且法院目前支持陈晓优和上海韦纳的部分,也不代表我司说的是谣言,可能只是因为不完善看法、在没认定违法就说陈晓优和上海韦纳软件违法的流程、或举证责任问题导致的。
大家需要有一个法律概念,学法律的都知道,证据事实不代表客观事实。 上海韦纳软件在偷换概念 ,似乎他认为只要抓到举证瑕疵胜诉,就可以全盘否认自己做过非法金融业务。 判决书应该这样看,即反证,对于法院没有支持陈晓优的部分,就是支持了我司的说法,因为韦纳作为原告,法院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负责,大家理解这里面的意思吗? 最关键的是法院说的结论,目前也未生效。陈晓优通过上海韦纳软件今天发出来是不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