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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陈晓优韦纳公司对量贝公司VNPY有商业诋毁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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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2 20: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晓优和韦纳公司利用veighna社区公开造谣长达4年,被法院判决认定商业诋毁的故意(造谣的故意)。
法院判了:陈晓优和韦纳公司有商业诋毁(造谣)的故意。陈晓优和韦纳公司利用veighna社区对量贝公司VNPY公开造谣长达4年多!


陈晓优和韦纳公司作为被告被认定对量贝公司VNPY开源社区进行了长达4年的商业诋毁。

v2-958d96215c3c8882534e5c1c1fd0821e_720w.png 判决书盖章扫描件_008.jpg

以下内容摘自判决书: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与本案被诉行为的认定均缺乏直接关联,故本院均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一、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二、若构成,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韦纳公司、陈晓优认为其发布被诉公告系出于解答用户问题及澄清谣言的目的,内容并非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且相关表述系泛指。对此,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诋毁行为进行规制,是为了避免市场主体通过不适当的言论打击对手,牟取竞争优势,对良性市场竞争秩序造成损害。若市场上有关于经营者的不实传闻而需要“澄清”,其也应直接针对该传闻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陈述;当不可避免涉及其他市场主体尤其是同业竞争者时,更应秉持客观、审慎的态度,避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韦纳公司、陈晓优发布被诉公告前,确有相关网友就韦纳公司是否更换网站、被收购等问题进行提问或讨论,韦纳公司、陈晓优发布的被诉公告内容也主要围绕该些问题。但经审查被诉公告内容,其除了对以上问题进行陈述外,还使用了“冒名顶替”“诈骗忽悠”“搞碰瓷、蹭流量”等大量贬义性言论,但既无证据予以证明,也已明显超出客观事实陈述的合理界限。虽然被诉公告未明确前述负面言论所指向对象的名称,但该公告内容“尤其需要提防的一些:
vnpy.cn,Non-compliance ICP Filing 等等非常类似的域名”中的“vnpy.cn”系量贝公司官网的域名,相关公众据此已能清晰辨别系指向量贝公司。
综上,韦纳公司、陈晓优发布被诉公告的行为会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从而对量贝公司的市场评价产生负面影响,损害了量贝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量贝公司还认为韦纳公司、陈晓优发布被诉公告的主观目的系恶意诋毁而非“澄清谣言”“避免混淆”。对此,本院认为,经综合审查在案证据,可认定韦纳公司、陈晓优发布被诉公告的最初动机在于对网友询问的与其相关的传闻进行澄清,但其所发布的被诉公告的具体内容却超出了澄清传闻的必要限度,并体现出商业诋毁的故意。
关于争议焦点二。量贝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韦纳公司、陈晓优则认为其不应承担消除影响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开支的责任。本院认为,鉴于被诉公告内容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且已实际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一审法院根据该公告的发布场所、影响范围判令韦纳公司、陈晓优在涉案论坛首页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同时,鉴于被诉公告内容容易导致误认以及已实际导致误认的事实,可认定量贝公司会因被诉商业诋毁行为而遭受损失,故韦纳公司、陈晓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并无证据证明量贝公司的实际损失及韦纳公司、陈晓优的侵权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相关侵权情节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对量贝公司支出的公证费予以支持,根据量贝公司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的具体情况酌情支持律师费,并无不当,确定的赔偿数额亦尚属合理。
综上,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该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审案件受理费 9,416 元,由上海量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9,116 元,上海韦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陈晓优共同负担 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陈晓优,上海韦纳软件科技有限公司,vn.py,量化交易,高频交易,套利对冲,期货CTP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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